无罪判例1、洪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与香港F集团股权置换中确实存在虚列资产和隐瞒债务等行为。但纵览本案的全部事实,应当认定该行为是属经济活动中的民事欺诈,而不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的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多数无履行诚意以骗取别人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虚假状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们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肯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办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知,作出有益于我们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肯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别人肯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他们履行那个根本没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他们财物。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得非法财产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在与F集团进行股权置换时,虚列部分资产、隐瞒部分银行贷款债务,违反了其在置换合同附件中对F集团的某些承诺和保证。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为了促进双方达成股权置换协议,获得厦门H大餐馆装修及营运所需资金,目的是通过履行置换合同而使自己获利,并不是通过该欺瞒行为占有F集团的财产。
无罪判例2、曾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226号
裁判要旨:本院觉得,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签订了合同,原审被告人曾某既没虚构事实,也没隐瞒真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审被告人曾某根据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曾某与向某甲因商品的水平、价格发生争议,在双方不可以协商一致的状况下,原审被告人曾某离开向某甲家,回到湖南自己家里。原审被告人曾某虽更换了电话号码,但并没逃匿,也没变更居住地和经营场合,向某甲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无罪判例3、钟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钟某某与FK公司发生纠纷是什么原因,是因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变更项目增加变更成本由哪个承担没办法达成一致而产生的,在双方多次交涉不可以达成一致后,钟某某将有关材料运至深圳存放,此行为是钟某某对工程材料的临时保管方法,并没进行变卖或者处分。且在将施工材料运离酒泉之前,为“保全证据”,准时申请酒泉诚信公证处对FK公司“两馆”工程进度及材料设施近况进行了公证,并委托律师以FK公司违约为由向酒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钟某某欲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与富康公司之间的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